(2013)熟民初字第08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金小保与常熟市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小保,常熟市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民初字第0849号原告金小保,男,汉族,1963年4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陈秀芳,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清,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颜小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三口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凤兰,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小保诉被告常熟市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小保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小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小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6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诉讼费5236元由原告金小保负担。审 判 长 张金梁人民陪审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缪译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