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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姜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周晨阳与姜涛、丁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晨阳,姜涛,丁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周晨阳,男,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学利,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涛,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昌成汽保)。被告:丁媛媛(系被告姜涛之妻),女,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昌成汽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晨阳与被告姜涛、丁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晨阳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晨阳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晨阳负担。审判员  曹士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