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德海与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德海,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0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海,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乡杨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毕缩启,总经理。上诉人赵德海因与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3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赵德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德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德海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赵德海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赵德海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代理审判员 张锦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