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靖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陶洪君与陈小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洪君,陈小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陶洪君,男,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被告陈小雨,女,1985年12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洪君与被告陈小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洪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陶洪君负担。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