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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39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胡纵横、胡武娇与林文德、胡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纵横,胡武娇,林文德,胡丹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3949号原告胡纵横,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原告胡武娇,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明聪,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文德,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胡丹梅,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纵横、胡武娇与被告林文德、胡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纵横、胡武娇于2014年1月7日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文德、胡丹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纵横、胡武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纵横、胡武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黄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