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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东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汪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汪波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鸡东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汪某某,女,16岁。法定代理人武月娟,女,37岁,汉族,农民。被告汪波,男,3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苗诉被告汪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4年1月7日以暂时无时间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奎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 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