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0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黄XX诉XX保险公司、廖XX、廖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XX保险公司,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025-1号原告:黄XX,男,汉族,1981年5月30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秀塘村坭秋湖庄**号。被告:XX保险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7号C、D1、D2栋49号商铺。负责人:钟国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在;廖XX.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XX诉被告XX保险公司、廖XX、廖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起诉称:2013年7月4日7时50分,廖X驾驶粤A8T3**号小货车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至合益门诊路口时由西往北左转弯时,遇黄XX驾驶粤AHS0**号两轮摩托车,在金狮大道北侧路面由东往西行驶时双方发生碰撞,造成黄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中廖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XX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造成黄XX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6天,出院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廖X驾驶的肇事车辆粤A8T3**号小货车的车主是廖XX,廖XX与廖X是父子关系。经查,肇事车辆粤A8T3**号小货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原告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2356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XX保险公司部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黄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105000元,该款于2014年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黄XX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三、原告黄XX在收到上述第一项赔偿款项后,双方当事人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交强险部分的权利义务终结,双方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红君人民陪审员  曾永涛人民陪审员  高 媛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何欣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