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于振华与王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华,王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于振华,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王彦杰,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于振华与被告王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振华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诚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振华、被告王彦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振华诉称,2013年5月18日被告王彦杰向我借款19600元,当场打了欠条,约定6月1日前还清。可借款后被告言而无信,没有按约定还款,后原告于振华多次催要被告才归还了4000元,至今还有15600元未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56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彦杰辩称,我确实欠他15600元未还,这钱是应付给给我盖房子工人的工钱,我未还钱是因为原告于振华找的工人给我盖的房子有很多毛病至今都没有维修好,我愿意还钱,但原告应先把我的房子修好。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于振华为准备建房的王彦杰介绍了一班建筑工人为被告王彦杰盖房子,盖房结束时,工钱未全部结清,下欠的工人工钱共计19600元,经被告王彦杰和盖房的领工人协商,此款先由原告于振华垫付发给工人,后被告王彦杰向原告于振华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振华工钱19600元,2013年5月18日”,后经原告于振华催要王彦杰归还了4000元,下欠的15600元,被告王彦杰拖欠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垫付应支出的工人报酬,被告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拖欠不还,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房子未修好而拒绝未的辩称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被告王彦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于振华借款156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受理费95元,由被告王彦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郭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