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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重庆泰鹏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牟定兴宏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牟定兴宏矿业有限公司,重庆泰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牟定兴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戌街乡王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5716049-5。法定代表人:吴应玲,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泰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西段11-15-7/A-H,组织机构代码59050583-3。法定代表人:王忠于,总经理。上诉人云南牟定兴宏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泰鹏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077号民事裁定,驳回云南牟定兴宏矿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云南牟定兴宏矿业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云南牟定兴宏矿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以该公司没有出具《借条》,本案约定管辖的《借条》不真实,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的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本案被上诉人重庆泰鹏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提交的云南牟定兴宏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载明:“此款在2013年7月30日前全部结清,否则借款方重庆泰鹏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重庆泰鹏投资有限公司依约定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云南牟定兴宏矿业有限公司提出该公司没有出具《借条》,《借条》不真实的问题,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围,不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审查,故云南牟定兴宏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蔡春贵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范艺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