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山民初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吕某丙、刘某某某、李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刘某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民初字第2506号原告吕某甲,女,汉族,195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赵永洪,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乙,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吕某丙,女,汉族,1961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吕某乙、吕某丙委托代理人王梅,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某,女,汉族,1982年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1955年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李某甲,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吕某丙、刘某某某、李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吕某甲承担。审 判 长 穆 军代理审判员 马 翔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