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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5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宪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宪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5802号原告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凯歌路A幢2-2-1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9418-4。法定代表人:杨合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后全(系原告公司经理),男,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被告张宪会,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宪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颜长江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雷 娅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