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二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2013)太民二初字第00267号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正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二初字第00267号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钮国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腾峰,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正权,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正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以被告甘正权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巧珍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陆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