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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阆民初字第4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阆民初字第442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12日,住阆中市老观镇洪山庙村*组**号。被告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17日,户籍地阆中市东兴乡大堰口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诉讼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秦 国审 判 员  宋明华人民陪审员  高小蒙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伏 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