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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邓门楼与李嘉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门楼,李嘉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8号原告:邓门楼,男,194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嘉楠,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门楼与被告李嘉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门楼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门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门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夏章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