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刑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裘武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裘武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35号罪犯裘武军,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八月十日作出(2001)绍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裘武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4年4月28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2004年4月28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后又经本院先后1次裁定,共计减刑6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现已实际执行九年八个月。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裘武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裘武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裘武军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裘武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1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