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行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台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某某蒋某某民政行政管理、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台行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台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兴波,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台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人口征决字(2013)第5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2640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台人口征决字(2013)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执行费69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士谦审判员 孙 勇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