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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终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方玉中与徐鸿(洪)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鸿(洪)俊,方玉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鸿(洪)俊,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玉中,工人。上诉人徐鸿俊因与被上诉人方玉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初字第0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鸿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鸿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鸿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徐鸿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霞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代理审判员  曹礼坤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