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刘西广、鱼台县美景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梅,刘西广,鱼台县美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字第210号原告李雪梅。被告刘西广。被告鱼台县美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西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梅诉被告刘西广、鱼台县美景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梅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西广、鱼台县美景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车辆一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西广、鱼台县美景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车辆一部,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准转移、变卖、出租、抵押;二、查封赵振所有的担保车辆鲁H×××××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准��移、变卖、出租、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方东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