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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马万仑与王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仑,王永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569号原告马万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被告王永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仑诉被告王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万仑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其它诉讼费100元合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立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孙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