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二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马万仑与王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仑,王永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569号原告马万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被告王永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仑诉被告王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万仑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其它诉讼费100元合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立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孙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