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王良珍与金爱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珍,金爱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205号原告:王良珍。委托代理人:包章生、厉金辉。被告:金爱夏。原告王良珍与被告金爱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35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3年12月10日止,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认为,经审查,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经送达查无该被告。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良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1元,退还王良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俞佩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