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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组织机构代码20316470-X。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渝,男。被告张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冯 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念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