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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官民诉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冯仰盘与孙合法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仰盘,孙合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官民诉保字第0004号申请人冯仰盘,农民。被申请人孙合法,司机。申请人冯仰盘诉被申请人孙合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冯仰盘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合法驾驶的肇事车辆鲁Qxx**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合法驾驶的肇事车辆鲁Qxxx**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振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