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韩风与张春宝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风,张春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韩风,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一重集团公司七车间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张春宝,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一重集团公司一车间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风与被告张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韩风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韩风负担。审判员 曹杨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周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