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郭福田诉肖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田,肖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初字第94号原告郭福田,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郭雅怀,福建郭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琦峰,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郭福田因与被告肖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詹国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福田的委托代理人郭雅怀、被告肖琦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福田诉称,2010年11月30日,由郭志阳担保,被告肖琦峰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同时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肖琦峰未还款。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肖琦峰答辩,该笔借款不是被告所用,是担保人郭志阳所借用的,利息郭志阳也支付了一年半,是支付给郭尊贤的。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0日,被告肖琦峰向原告郭福田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肖琦峰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郭福田收执。原告郭福田对其诉讼主张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肖琦峰于2010年11月30日向原告郭福田借款150000元的事实。原告在庭审中述称,借条是被告肖琦峰出具给原告收执的。被告肖琦峰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认为,原告郭福田提供的借条能客观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肖琦峰向原告郭福田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给原告收执的借条为据,依法可以认定。被告肖琦峰答辩称该笔借款是担保人郭志阳所借用的,利息郭志阳也支付了一年半,是支付给郭尊贤的,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偿还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琦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福田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15元,减半收取2607.5元,由被告肖琦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詹国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周晓思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