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兴商初字第0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常熟中之谊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中之谊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熟兴商初字第0284号原告常熟中之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生,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建平,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浦建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熟中之谊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之谊公司)诉被告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下称环立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晓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之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建平、被告环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之谊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4万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环立公司辩称:借款属实,愿意归还,但是被告暂无履行能力。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23日、30日,原告通过银行分别向被告汇款20万、50万、20万元,被告出具了相应金额的收条确认收到款项,并载明还款日期为建信银行伍佰万贷款到期之前。后被告归还26万元,余款未还,原告催讨未果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向银行贷款互相担保。2012年5月15日,原告向建信银行申请500万贷款,被告作为担保人,原告取得贷款后将其中90万借给被告使用。为此提交了贷款转存凭证复印件一份,载明原告向建信银行贷款500万的事实,以及贷款到期日为2013年5月15日。被告陈述贷款担保及借款情况均属实,但是现在因为经营情况无法归还。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收条、银行业务回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收条及银行业务回单为凭,结合双方的陈述,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引起纠纷的原因在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借款后被告归还26万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6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常熟中之谊实业有限公司借款6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帐户名称: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0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8870元,由被告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熟中之谊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吴皆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