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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定民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执字第144-1号申请人赵某某,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土家族。关于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陈某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的存款8000元至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在湖南省张家界市工商银行后溶街支行1909100529100004326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吕大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龚海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