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民一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1343号原告:宁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审 判 员 鞠洪彬代理审判员 张柏森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