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和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蒋正银与谭贵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和民初字第247号原告蒋正银,男,汉族。被告谭贵元(曾用名:谭贵萍),女。原告蒋正银与被告谭贵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蒋正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沁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