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绍执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林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平,王焱焱,邵木水,上虞市豪杰制伞有限公司,潘尧夫,陈水根,戴兴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绍执复字第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林平。申请复议人(案外人):王焱焱。申请执行人:邵木水,被执行人:上虞市豪杰制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尧夫。被执行人:潘尧夫。被执行人:陈水根。被执行人:戴兴夫。申请复议人林平、王焱焱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执异字第4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林平、王焱焱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林平承担保证责任。执行法院已扣划林平名下存款30多万元,拍卖上虞区(原上虞市)城南多元世纪城房子一套87万元。扣划的存款及拍卖的房子为林平、王焱焱夫妻共同财产,林平仅享有一半的财产权。执行法院所执行的120万元的资��已达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位于百官街道新世纪花园2幢306室的房产应为王焱焱所有。再行拍卖损害共有人王焱焱的合法权益。该房产已系全家最后的唯一居所,全家四代居住。复议人现无收入来源,无力解决家庭住所及其他生活条件。综上,请求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执异字第44号执行裁定,并裁定不予拍卖位于上虞区(原上虞市)百官街道新世纪花园2幢306室的房产。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是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林平对主债务人潘尧夫、上虞市豪杰制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债务人及其他负连带清偿责任义务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林平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林平在本案中的债务系个人债务,应由其个财产清偿。执行法院已扣���的林平名下存款及已拍卖的位于上虞市百官街道多元世纪城东区18幢405室房产属林平、王焱焱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份额的财产属王焱焱所有,王焱焱的合法财产亦应予以保护。林平名下位于上虞区百官街道新世纪花园2幢306室的房产亦系林平、王焱焱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建筑面积较大,达171.11平方米,且有23.67平方米的车库。执行法院裁定拍卖该房产,用林平所有的份额来清偿其所负的债务,并就拍卖房屋的一半款项归王焱焱所有作为安置费用,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林平、王焱焱要求不予拍卖位于上虞区(原上虞市)百官街道新世纪花园2幢306室的房产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林平、王焱焱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俞 樟 铃审 判 员 ���杨子超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