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秦平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王俊海与李海军、李金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海,李海军,李金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天秦平民初字第4号原告王俊海,男。被告李海军,男。被告李金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海与被告李海军、李金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海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因撤诉再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俊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庞彦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