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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0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任连芳与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连芳,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502民初538号原告:任连芳,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梁军,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原告任连芳与被告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宋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