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50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任连芳与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连芳,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502民初538号原告:任连芳,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梁军,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原告任连芳与被告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宋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