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上海真爱医院有限公司上诉朱泠谛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真爱医院有限公司,朱泠谛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1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真爱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934号。法定代表人林国彪,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泠谛,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包世星,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凤玲,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真爱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爱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朱泠谛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914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朱泠谛在一审中起诉称:2012年7月,朱泠谛发现真爱医院在其所运营网站上”打瘦脸针后能马上洗脸吗”等文章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朱泠谛的照片。朱泠谛目前系中国著名演员,曾出演过多部电影、电视剧作品,系多家品牌和企业的代言人。朱泠谛一直都十分重视维护个人形象。真爱医院出于营利目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朱泠谛照片用于商业性网站宣传,真爱医院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朱泠谛的肖像权;加之真爱医院使用朱泠谛照片的位置、网页内容极易造成受众对朱泠谛的诸多误解,极大地降低了朱泠谛的社会评价,亦已经严重侵犯了朱泠谛的名誉权,给朱泠谛的演艺事业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朱泠谛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真爱医院立即停止侵害等。一审法院向真爱医院送达起诉状后,真爱医院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朱泠谛指控真爱医院以网络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由于网络侵权具有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连续地、损害后果地往往范围广泛难以确认的特点,根据立法精神不能确认这类案件全国各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只能确认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何况真爱医院网络所用照片也未注明朱泠谛的姓名,是否为朱泠谛还需实体审查。故本案在程序上应当遵循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原审原告朱泠谛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真爱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真爱医院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相同。真爱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914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真爱医院的上诉,朱泠谛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泠谛系以真爱医院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要求判令真爱医院立即停止侵害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朱泠谛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此,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朱泠谛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真爱医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海真爱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京审 判 员 刘险峰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彭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