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执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7-03-19
案件名称
朱兴林与长春市长春市兴隆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执异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林,长春市长春市兴隆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朱兴林,男,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长春市长春市兴隆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法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执异纠纷一案,申请人一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经技劳仲裁字[2012]第7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申请执行其他仲裁裁决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该案执行终结。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朱兴林撤回执行申请;长经技劳仲裁字[2012]第7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执行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被执行人长春市长春市兴隆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善文审判员 张文军审判员 杨晓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传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