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胡秀美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胡秀美,女,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新亭,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3)庆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调解书胡秀美申请执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并将标的款交付申请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洪升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