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4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田武、邵长杰、宁波市永庆物流有限公司等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张田武,邵长杰,宁波市永庆物流有限公司,杨知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孟春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4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代表人娄伟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慧,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田武,男,1957年11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晓盼,江苏兢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长杰,男,1980年9月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永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华业街113号3幢324室。法定代表人赵永生,宁波市永庆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上列两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知朋,男,1969年3月16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知朋,男,1969年3月16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17号10楼。代表人孙庆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春霞,女,1970年3月8日生。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田武、邵长杰、宁波市永庆物流有限公司、杨知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孟春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浦永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与张田武自行于庭外达成和解,双方均同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以其与张田武就本案所涉纠纷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民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代理审判员 叶 存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苏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