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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益民初字第0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熊文义与张正成、许龙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义,张正成,许龙霞,张正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益民初字第0279号原告熊文义,农民。委托代理人顾庆余,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成,市民。被告许龙霞,市民。被告张正龙,农民。委托代理人臧胜成,阜宁县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熊文义与被告张正成、许龙霞、张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文义的委托代理人顾庆余,被告张正龙的委托代理人臧胜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正成、许龙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文义诉称,被告张正成、许龙霞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正成因归还银行贷款于2011年6月19日向我借款人民币70万元,并向我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由被告张正龙进行担保。到期后,被告张正成仅归还30万元,余款40万元一直未有归还。2013年3月18日,被告张正成又向我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该款及上述40万元于2013年5月底前一并还清。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未果,现具状起诉,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正龙辩称,条据及担保情况无异议,但8万元借款与我无关,且条据中并未约定利息,不应承担利息。被告张正成、许龙霞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正成因周转需要于2011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2011年7月18日归还,未约定借款利息,并由被告张正龙及他人提供担保,约定担保期限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到期后,被告张正成仅归还30万元。2013年3月18日,被告张正成又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熊文义先生人民币捌万元正,此款借款方承诺2013年5月底前全额归还,原欠肆拾万元随此款5月底前一并归还”。此后被告张正成、张正龙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文义撤回了对被告许龙霞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熊文义与被告张正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张正龙作为借款担保人,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但因其并未对2013年3月18日的8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故被告张正龙仅对借款4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催告后利息,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正成归还原告熊文义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正龙对上述债务中4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熊文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520元由被告张正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90元。审 判 长  游 伟代理审判员  滕海军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严加力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