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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州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商洛市商州区林业局申请执行姚继峰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市商州区林业局,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商州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林业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移动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房立军,局长。被执行人姚某某,男,现年41岁,汉族,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林业局于2013年12月27日以商政林申字(2013)02号《林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政林罚字(2013)第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4月,被执行人姚某某未经商洛市商州区林业局审核同意,擅自在白岭村四组虎头崖开山取石,占用林地0.1704公顷(折合1704平方米),改变了林地用途。商洛市商州区林业局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当日对该采石占用林地面积进行了勘测。商洛市商州区林业局认为,姚某某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山采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根据该条例规定,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商政林罚书字(2013)第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34080元;二、责令在2013年11月底前将林地恢复原状(按照每亩222株的造林技术标准在被占用林地内补种油松563株)。该处罚决定送达后,姚某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诉讼,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姚某某仍未自觉履行。商洛市商州区林业局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商州区林业局作出商政林罚书字(2013)第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执行条件,应予以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商州区林业局作出商政林罚书字(2013)第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麟玉审判员  卢晓明审判员  任录齐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程迎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