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锦活、欧社城,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3)2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宇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陈锦活、欧社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1日下午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5mg/100ml)驾车,沿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B122036号路灯对开路段处时失控撞向路边绿化树,造成车辆侧翻损坏及被告人黄某某受伤。同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中山市苏华赞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涉案当事人身份材料、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凭证,警情信息表,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某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未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意见,经查基本属实,请求从轻处罚,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行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佑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吴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