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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刑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罪犯谭孝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孝福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144号罪犯谭孝福,又名,老谭,男,生于1963年4月11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了(2011)大竹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谭孝福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罪犯谭孝福2011年11月17日送入监狱改造。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孝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犯应于2014年12月6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谭孝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53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孝福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53分。上述事实,有四川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谭孝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孝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