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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化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康仕波与冯良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仕波,冯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化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康仕波,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冯良超,女,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康仕波申请执行冯良超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04)元坝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龚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