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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催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催字第00042号申请人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400号。法定代表人AUGUSLEETJIEKIONG。委托代理人吕凯,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9日,票号为30300051/20975563,出票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人为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收款人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为湖北武汉工行桥口区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1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雷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