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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祁俊丽与北京人文大学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俊丽,北京人文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祁俊丽(系北京友佳利鑫废品回收站业主),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建起,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人文大学,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康庄大道。法定代表人周延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俊丽与被告北京人文大学招标投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俊丽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祁俊丽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俊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五十元,由原告祁俊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 双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