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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执字第16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与苏州佳庆化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苏州佳庆化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1616-1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苏州佳庆化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与苏州佳庆化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沙商字第0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上述调解书,苏州佳庆化纺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6月底前给付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货款73594.52元,并直接支付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820元。因苏州佳庆化纺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太沙商初字第00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