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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胡新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新钱,方永红,胡新肆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胡新钱,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方永红,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胡新肆,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家庭赡养费产生矛盾,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发生,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新肆在黄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执行款8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愿以自己所有的普通摩托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新钱、方永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新肆在黄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执行款8000.00元予以冻结。对申请人胡新钱提供担保的普通摩托车予以查封,限制转移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信 谷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丁耀(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