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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中民三终字第039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彭立与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立,彭建恒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三终字第03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0号(金昌花园内)8楼。法定代表人谭雅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轶清,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立。委托代理人陈开明,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彭建恒。委托代理人陈开明,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立及原审第三人彭建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一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本案诉争所涉彭建恒以彭立的名义与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款系株洲湘瑞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以塑钢门窗制作工程款抵付,之后彭建恒曾向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申请退房报告,彭建恒另外购买的两套房屋已经办理退房手续,而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株洲湘瑞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并未办理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的结算,故本案处理结果同株洲湘瑞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一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 坤审判员 熊 伟审判员 刘完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汤英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