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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刑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罪犯许渠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渠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205号罪犯许渠江,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了(2012)达渠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渠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赔偿原告李海林16604.9元(除已支付的10000元),下余6604.9元。被告人许渠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了(2012)达中刑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7月31日送入达州监狱服刑,罪犯许渠江现应于2016年3月16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许渠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86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渠江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电子线圈车间从事理线工种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86分。上述事实,有四川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许渠江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许渠江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