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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邹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珙执字第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孟驰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