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珙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邹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珙执字第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孟驰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