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覃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戚祖志与被执行人黄海鹏、黄品富、黄秀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祖志,黄海鹏,黄秀富,黄品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覃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戚祖志。被执行人黄海鹏。被执行人黄秀富。被执行人黄品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祖志与被执行人黄海鹏、黄品富、黄秀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他财产线索。因申请执行人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经申请,贵港市政法委对本案申请人予以司法救助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贵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贵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黄荣恒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黄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