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甘肃省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工。被告赵刚,男,汉族。原告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省定西金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