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刘忠铭诉荣县农业局等行政其他一案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荣行初字第2号起诉人刘忠铭。本院收到刘忠铭的起诉状,请求荣县农业局、荣县财政局、荣县双石镇财政所、荣县双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荣县双石镇蔡家堰村支付2010年至2013年的粮食直补款2000元。起诉人刘忠铭起诉称1998年9月荣县人民政府颁发《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80619)给起诉人,承包期限从1996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原告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外出务工将土地交由本村村民赵伯先、刘从枢等耕种至2009年。2010年起至今由起诉人刘忠铭自己耕种,起诉人应享受从2010年至2013年的国家粮食直补款2000元,荣县农业局、荣县财政局、荣县双石镇财政所、荣县双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荣县双石镇蔡家堰村一直没有支付。经审查,起诉人请求的事项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忠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 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徐邦杰 来源:百度“”